本是工地上负责运输钢材的“行家里手”,却利用工作便利,将黑手伸向了自己运输的货物。近日,由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郭某某等人盗窃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上刑罚,付某某、李某则分别被判处缓刑及拘役。
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郭某某、付某某等人均在宣州区某项目工地从事运输或施工工作,看着切割点旁堆放的大量螺纹钢,孙某某等人动起了歪心思。利用驾驶车辆运输钢材的便利条件,在往返工地钢筋切割点运输施工材料的过程中,乘人不备,多次“顺手牵羊”,将工地的钢材藏匿在运输车辆上盗运出工地。
为了掩人耳目,他们选择了“蚂蚁搬家”的方式,少则几十公斤,多则上百公斤,先后作案30余次。为了将赃物变现,他们将盗窃来的钢材统一出售给早已联系好的收废品人员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工地的物资盘点很快发现了巨大亏空,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通过调取监控、排查车辆轨迹及收赃渠道,很快锁定了孙某某、郭某某、付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及核算,孙某某参与盗窃钢材价值共计8.8万余元,郭某某参与盗窃价值8.7万余元,付某某、李某参与盗窃价值亦分别达到2.6万余元和1.5万余元。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郭某某、付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司财物,其中孙某某、郭某某盗窃数额巨大,付某某、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及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2025年9月,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分别判处不同程度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10月17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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