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出台政策鼓励引导民间投资

来源:时间:2017-08-16

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分为市场、投资、资源和政商关系四大方面,共计22条举措,旨在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激发我市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放开市场准入,拓宽投资领域

据宣城市投促局官方发布,《意见》明确了市场准入标准,即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除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前置审批外,其余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我市核准目录范围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在拓宽投资领域方面,同样给予了十分宽松的经济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进入生态环保、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给予财政补贴、场地建设补助;实施“翱翔计划”推动企业上市。

此外,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确定的PPP项目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

强化要素资源保障,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意见》在要素保障方面采取七大举措,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逐步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市本级设立2亿元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和3000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民营工业企业在各类园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同时,《意见》明确指出,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民间投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解读和督查落实。此外,还将对变相行使审批权和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记者 项嘉)

编辑:【许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