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10个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宣城新闻网时间:2020-03-12

3月12日上午,市消保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市消费维权工作及2020年3·15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件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会销宣传忽悠老人 市区两级联手治理

根据群众举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过暗访掌握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组织市区两级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对宣城市**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70余名中老年消费者参加健康讲座和产品宣传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7月成立以来,在对其主营的“元宝枫”、“水解Ⅱ型胶原蛋白压片糖果”、“康力基牌氨基葡萄糖片”、“伊甸乐牌天一胶囊”等普通食品及保健品的营销过程中,采取刻意隐瞒、混淆等手段,在互联网下载、拼接、伪造、编辑所售产品具有治疗中老年疾病及提高中老年生理机能等功效,通过赠送麻油、醋酱、清洁纸等小件生活用品的手段吸引中老人群体,并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向中老年人群进行宣传推介,再通过营销人员分类筛选、对点服务、重点攻关等形式,向消费者兜售与实际价值并不相符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并宣传包装成具有治疗脑部疾病、抑制肿瘤、清理血管、治疗高血压脂肪肝等特殊疗效的药品,以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营销活动时间跨度长、覆盖面大,受众人群广,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内容对中老年消费群体特别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产生深度洗脑和心理暗示,大概率存在耽误正常送医就诊的负面后果,极易使消费者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方面产生严重危害影响,易引发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且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局最终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并罚款人民币120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徐某某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11月21日,宣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匿名电话举报,有人在宣城市某小区非法销售假冒白酒,金额较大。接到报案后,宣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赶到某小区,现场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2287瓶,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白酒10瓶及“五粮液”白酒26瓶。

经侦查查明:2015年底至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多次从外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品牌白酒,已销售假酒金额合计一百余万元,未销售假酒金额合计二十余万元。宣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现正在聘请相关部门对该案中扣押的白酒质量进行鉴定,配合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切实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上销售应正规 依法查处促规范

2019年5月16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商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由安徽**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运营的“**旗舰店”,在该店铺的介绍页面未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经调查,**旗舰店在智慧部落APP智慧商城上线运营,主要经营食品、衣帽鞋服等商品。**旗舰店在未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情况下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处罚。

四、广告宣传要真实 夸大功效受处罚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移送举报线索,对**有限公司网站上销售的仙草茶、干黄花菜、有机秋葵等商品的宣传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含有“可治疗中暑、热毒、解渴、高血压、肾脏病、糖尿病、关节肌肉疼痛”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网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54.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合计人民币:24354.00元。

五、超市多收价外款  市场监管予规范

2019年8月21日,根据网友反映情况,某超市对部分商品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收银系统价格已上调,但未及时更换调价商品标价签。

经查,20日-21日,该超市调价商品共销售2件,分别是“云南白药薄荷香型100g ”牙膏销售一支,标价19.9元/支,收银结算价格23.9元/支,多收价款4元;“恒源臻柔系列四层360张10包17*135”销售一提,标价19.9元/提,收银结算价格22.9元/提,多收价款3元(已退还消费者)。

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整改,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六、宣州区消保委周王分会成功调解一起烟花爆竹伤人消费纠纷

2018年8月22日,周先生在宣州区某商店购买了价值225元的烟花用于祭祀。烟花燃放时周先生的右眼被炸伤,随即送到医院进行就诊,共花费医疗费4.5万元。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周先生右眼评定为VIII级伤残。周先生与商家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拨打电话投诉。宣州区消保委周王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经调查,排除了周先生责任,而商家又不能证明“肇事”烟花无缺陷。经多次调解,最终商家赔偿周先生4.5万元的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伤残补助费16万元,共计补偿消费者人民币20.5万元。

七、汽车空调不制冷 消费维权帮更换

宁国市消费者黄某在宁国市某车行购买了一辆迈腾汽车,使用后发现空调不制冷,黄某立即与车行联系,要求换车和补偿,但遭到拒绝,于是来到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市场监管所投诉。

接到投诉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调解,消费者黄某汽车空调出现问题,符合三包相关规定,应予以更换,最终车行同意免费更换空调。

八、酒店就餐损权益 及时调解获赔偿

2019年11月,丁女士在泾县桃花潭镇某酒店就餐时,由于另一位消费者张先生不慎碰倒了餐厅内屏风,导致丁女士家婴儿车受损,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丁女士投诉至泾县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泾县消保委云岭分会立即开展调查,该起事件主因系张先生未尽到注意义务,同时酒店方设置屏风未固定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调解,张先生与酒店方共同赔偿丁女士婴儿车费用800元。

九、谨慎预付消费 办卡切忌冲动

泾县城区一家美容美发店在开张时开展办卡优惠打折业务,市民焦女士办理充值卡一张,预付充值1000元。临近春节,焦女士前往该店接受美发服务,被告知充值卡仅限平时使用,春节前后生意火爆期只接受现金结账。

焦女士将此事投诉至泾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泾县消保委立即开展调查,商家在办卡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春节不能使用充值卡这些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美容美发店同意消费者使用充值卡。

十、保险公司拒赔“二次事故发动机”案

李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诉:2019年1月份驾驶车辆至郎溪高速出口处撞到狗,造成了车辆受损,李先生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勘察员要求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李先生将车从郎溪开往宣城4S店,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并在高速上抛锚,后该车由拖车拖入宣城4S店。

4S店对该车辆多次维修后,该车仍然不能正常行驶。经专家检测,该车辆水箱损坏,汽车发动机在高速、高温坏境下工作,导致发动机受损,建议更换发动机,费用约为3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受损属二次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消费者提出更换发动机的要求。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了解相关情况,指出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时,应提醒消费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是在不确定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凭主观判断该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消费者听取保险公司的建议后继续行驶是造成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承担更换发动机相关费用23500元,消费者承担11500元,一起保险消费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编辑:【朱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