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时 务必注意这个“3%”

来源:中安在线时间:2021-03-05

对于现在的商品房销售方式和依据,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接受采访时表示,商品房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售房价格。“房屋面积”也出现在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的去年十大维权案例中。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宗案例,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中,房屋面积为99.66平方米,但在实际产权证中,该房面积只有95.75平方米,缩水了3.91平方米。前后两者面积差异相差超过了3%。熟悉购房合同的律师胡兵(化名)看完案例后表示,程女士本可能获得更多补偿。

【案例】 房屋“缩水”近4平方米 开发商拖延退款

2015年,安庆桐城消费者程女士,购买了安徽省某运贸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住宅一套。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套房子的面积为99.66平方米。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面积差异,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根据约定,因误差产生应退房款在领取房产证时办理,费用一并决算。

2020年1月7日,程女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中标注的该房屋面积为95.75平方米,与实际面积相差3.91平方米。根据合同和购买时4515.35元/平方米的单价,开发商多收房款17655元。于是,程女士要求对方退还多收的房款17655元。虽然开发商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延,始终不履行退款义务。

2020年7月8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发现,程女士反映的事实属实。对于为何拖延退款时间,开发商解释为公司正在进行核算退款账目。经调解,安徽省某运贸有限公司于当天将多收的17655元购房款退还程女士。

【说法】

“缩水”面积超3%

消费者可获更多补偿

看完这个案例后,熟悉购房合同的律师胡兵(化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程女士原本可以拿到更多补偿款。而之所以没有得到更多补偿,是因为合同“有不利于消费者的约定”。胡兵表示,今后市民买房时应多留一个心眼,以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兵给记者看了一个房屋“缩水”的法院判决案例。根据1月21日的公开报道,贵州荔波县法院审结66件因房屋面积出差异而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记者注意到,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中,对于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部分的,房屋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多缴纳的购房款,对于超过3%的部分应双倍退还。

胡兵表示,法院这样判决有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提醒】

签合同时不能简单约定“多退少补”

按照这个计算方式,相比合同上面积,程女士房产证面积缩水了3.91平方米,面积误差超过了3%。为什么程女士会与更多的补偿失之交臂?胡兵说,按照上述最高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了“商品房面积差异,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这项约定为开发商“避免”了更多损失。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表示,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交房时会主动和购房者结算。因为此时房屋测绘图也就出来了,购房者可据此获悉购买房屋的实际面积。而结算中房屋一旦有面积差异,双方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结算。所以,张律师提醒消费者,第一,购房时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留心,不能简单的“多退少补”;第二,交房结算时要留心自家房屋的实际面积,如有差异,要注意面积相差的大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注意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十大维权案例中,还有两起案例涉及房屋装修,其余涉及家电、保健品、汽车消费等多个消费领域。

编辑:【朱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