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大数据杀熟”需用好法治利器

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时间:2022-10-21

10月19日,二十大新闻中心举办第三场记者招待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表示,新时代的十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案件。(10月19日《新京报》)

在网上购物、点外卖、订机票,往往会员的价格比非会员高,老会员的价格比新会员高,这就是“大数据杀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大数据杀熟”问题日益凸显。今年3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在对16个平台进行的32个模拟消费体验样本中,有14个样本新老账户的价格不一致。

“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在现实中,“大数据杀熟”屡见不鲜,极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究其原因,违法风险小、成本低是重要因素。尽管“大数据杀熟”近乎成为行业潜规则,却很少有经营者因此受到惩罚。

事实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数据杀熟”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2020年7月,浙江绍兴的胡女士通过携程APP订酒店,作为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胡女士不但没享受到优惠,反而房价比普通用户高两倍。为此,她起诉携程“大数据杀熟”。2021年7月,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判决携程公司赔偿胡女士投诉后携程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77.48元。

在记者招待会上,贺荣明确表示将继续推动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的健康发展。用好司法审判利器,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有力规范经营者行为。

此外,行政执法同样不可或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违反规定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去年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司法和执法双管齐下,共同提高违法成本,是遏制“大数据杀熟”必要且务实的手段,对于构建优良的法治环境和健康的数据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鲁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