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涨价再降价”,老套路何以禁不住?

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时间:2022-11-01

10月24日晚上八点,“双十一”的“先锋号角”已然奏响。然而,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升,平台补贴活动走向日常化,低价早已不再是“双十一”的特殊优势,个别商品假借“降价”之名暗行“涨价”之实的现象让消费者生厌。(10月27日《齐鲁晚报》)

年年岁岁花相似。眼下“双十一”将至,一些商家又开始玩起了“先涨价后降价”的老套路。近日,有不少网友发现天猫(包括猫享自营)在售的手机在悄然涨价。山东的沈女士就爆料称,某品牌同款型号的手机,10月18日的价格为2069元,10月19日忽然调至2469元。等到10月24日“双十一”预售开启这天,虽然价格有所回降,但用完平台提供的优惠券后为2299元,依然比之前贵了230块钱。

商家先涨价后降价,以制造降价假象,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可能构成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去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其中专门提到严格规范促销行为。“要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 ’、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

然而,近年来“先涨价再降价”却禁而不绝,顶风违纪现象屡屡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风险小。商家修改价格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如果不是消费者有意识地对同一种商品进行持续跟踪,往往很难发现价格的变化。即使事后发现价格上涨,倘若没有对之前的价格页面进行截图,消费者也难以提供有力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二是代价低。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实际执法中,有关部门往往对“先涨价再降价”一罚了之,难以形成有效震慑。2020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双十一期间不正当价格行为各处50万元罚款。这虽然属于顶格处罚,在价格欺诈带来的巨大利益面前,却无异于“罚酒三杯”,引来了不少网友吐槽。

“先涨价再降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戕害电商行业健康的市场生态。有关部门不能坐视“先涨价再降价”成为“双十一”等促销季的老套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首先,建立“人防+技防”价格监督体系。在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的同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电商平台商品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对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报警,从而解决监督难题,彻底打消商家侥幸心理。其次,提高价格欺诈违法成本。对于“先涨价再降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除了依法处罚,还应责令商家对所涉及的消费者给予三倍赔偿,使其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将价格严重违法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供消费者用脚投票。

编辑:【鲁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