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不能听之任之

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时间:2022-11-22

“将经认定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定期向求职者发布警示提醒信息。”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和求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11月21日《工人日报》)

医学研究表明,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是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新冠肺炎患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并达到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没有传染性和致病性。然而,有些地方却出现滥用“健康码”等检测查询工具,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问题。“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一段时间一些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时遭遇歧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新冠肺炎康复者,我们在祝福他们康复的同时,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给予他们更多人文关怀,而不应该给他们贴标签、设门槛,将他们拒之招聘门外。去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明确指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同年8月,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提出“三个严禁”,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这为新冠康复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表明了坚决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鲜明态度。

对新冠康复者的歧视,既悖情理,也违反法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等部门出台专门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些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捍卫的是劳动者健康返岗、暖心就业的权益。新冠肺炎康复者已经作为健康人回归社会,需在社会上正常工作生活,他们就业不应该遭受歧视。

对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不可听之任之。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让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对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处罚,对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依法保护康复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好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

就业稳则人心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疫情防控科学性精准性,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要一视同仁对待新冠肺炎康复者,保障他们康复后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应有之义。求职者在遭遇到不公平待遇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编辑:【鲁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