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时间:2020-11-26

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宣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6号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消除疫情传播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报备要求。自即日起,凡从宣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在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货主、食品品名、原产地、数量、产品批号、报关单、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冷链运输车辆车牌号及司乘人员信息、货物流向等。提供冷冻冷藏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依照上述要求报备。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备信息后,第一时间推送到当地疾控部门,疾控部门按照“批批覆盖,抽样检测”的原则迅速组织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抽样检测工作,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销售、加工环节。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向供货商索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及其他进货查验票证,票证不全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消费者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确保全程追溯。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

三、严格环境和从业人员管理。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作业过程中全程穿戴防护用品,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冷链食品及外包装、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等各个环节从业人员一周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一次。严禁阻挠和破坏排查、监测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日常管理,做好从业人员防护,避免交叉感染。

四、提高消费者自我防控意识。广大市民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双手应避免碰触口、鼻、眼等部位,并及时用洗手液清洗消毒;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食用进口冷链食品,需充分煮熟烧透后再食用,不要食用生冷海产品;同时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品加工处理时所用的案板、刀具、灶具、餐具等用具,要注意生熟分开,不宜混用、混放,用后要彻底清洗消毒,并保持相关环境清洁通风。要注意自我防范,确保食品安全。

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谨慎购买进口冷链食品,不要购买未经检测合格的进口冷链食品。同时,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出售无检测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

0563-12315(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63-3011207(宣城市新冠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特此通告


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26日

编辑:【朱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