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安徽出新规加强安居工程运营管理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 发表时间:12-12 08:50

以后,全省公租房小区住起来会更便利,因为将逐步完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延伸。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新规,指出随着政府投资公租房逐渐建成,大规模交付使用,必须要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

以保障对象满意度为重点制定评价体系

近年来,全省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兜底保障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接下去,将推进全省公租房专业化运营和社会化服务,让保障对象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省住建厅提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运营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水平。

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采取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和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作为经费结算和再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完善配套设施,满足使用需求。公租房小区水、电、气、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应配套齐全、功能完善、运转正常;公租房小区应逐步完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租房小区延伸。

公租房腾退后应在15日内完成维修养护

为了规范运营管理服务,省住建厅要求承接主体应根据公租房运营管理的需求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集中连片的公租房小区每500户不少于1人,分散布置的公租房每300户不少于1人。

承接主体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转借、转租以及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损毁、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和结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占有公共部位、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有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住房保障、公安等部门报告。

公租房腾退后,原则上承接主体应在15日内完成维修养护,达到重新配租的条件。承接主体在接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申请后,应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在24小时内安排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养护。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