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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感染被迫截指 医院有过错相应赔偿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张玲 齐军仕 发表时间:04-28 08:46

宣城新闻网讯 曹某因手指砸伤住院治疗,不料术后发生感染,被迫截指,其认为医院在治疗时有明显的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泾县法院对这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曹某各项经济损失34679.44元。

2014年8月4日上午,曹某在为村民组修路时,右手食指不慎被石头砸伤,当即被送往泾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该医院对其进行了急诊,在指神经阻滞下行清创探查+骨折夹板外固定术。8月9日,曹某因患指末梢血运、感觉差,医院建议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当日曹某即转入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治疗,被该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术后继发感染,右手食指中远节坏死。后曹某在该医院实施了右手食指截指术。8月25日,曹某出院。同年9月6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右手食指缺失,伤残等级为九级。

诉讼中,泾县某医院申请对曹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曹某申请对其九级伤残(暂定)与泾县该医院的遗留奥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对上述两项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曹某右食指截指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同时认为泾县某医院在对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过错与曹某原发损伤本身均是导致其右食指感染、坏死并最终截指(十级伤残)的重要因素,难以区分孰轻孰重,参与作用基本相当。鉴定意见为泾县某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曹某十级伤残等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45%-55%。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右手食指截指虽源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但根据鉴定意见,泾县某医院在对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曹某十级伤残等级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故该医院因存在上述过错须向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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