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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背诚实信用引纠纷 法院判原区域承租人获赔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翟淑鸿 发表时间:08-31 08:34

宣城新闻网讯 签订了合同,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为民事关系埋下“隐形炸弹”。2017年8月8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2016年3月,李某承租了郑某健身会所内的一间操房用于开设柔道培训班,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2.5万元,另支付公共水电费1000元。2016年10月,郑某将健身会所除操房外的其他区域交由某健身房承包管理,约定该健身房有权对健身房内部进行整修、装饰、设备布局等。后,该健身房对承包区域进行格局改造和重新装修,严重妨害了李某柔道培训班的正常经营,李某遂另寻他处开设柔道培训班。2017年3月7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郑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郑某赔偿其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实际履行。后郑某将除操房外其他区域发包给某健身房,并约定其有权重新装修。该健身房重新装修行为对李某开办的柔道培训班构成严重妨害,已达到柔道培训班不能经营的程度。郑某应当知道重新装修行为将对李某开办的柔道培训班造成极大的不便,但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便与某健身房签订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未尽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保护等附随义务的过错,应对李某因柔道培训班不能经营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上。

以案说法:合同的履行处于合同关系从产生到消亡的中心环节,在整个合同履行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主给付义务外,还应当遵守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作、照顾、保护、重要事情的告知等附随义务,使合同得到完满履行,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翟淑鸿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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