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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信惩戒倒逼守信自觉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6-14 10:01

信用体系建设又有新举措。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三个信用惩戒文件,扩大了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的失信人范围,新增限制不动产交易等措施,扩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基本实现信用代码全覆盖、建立“黑名单”制度、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近年来国家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大了失信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头上的“金箍”越套越紧,一个“守信者处处便利,失信者处处难行”信用大格局正在逐步成形。

信用是现代社会无法或缺的无形资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活动都是以自愿、互利、平等为原则,这意味着个人或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都需要在一个统一的“游戏规则”下运行。如果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和约束,经济资源就不能达到合理、优化配置,社会就不能正常运行。从这一角度看,经济社会发展越进步,对公民诚信的要求就越高。信用已经成为一种刚需,渗透到个人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近年来社会诚信体系加快建设,但一些原有的失信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新的失信行为不断涌现。一方面表现为不遵守市场公平交易规则或者契约,比如恶意欠薪、逃避债务、经济诈骗等;另一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规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伪劣产品,偷税、漏税、逃税等。这些失信行为不仅对个人生活产生了影响,更伤害了依托诚信基础运转的社会秩序,给他人带来不便。

诚信建设步伐需要加快。建设诚信体系,既要进行道德规劝和引导,又要发挥法律惩戒和震慑的作用。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虽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但能引导人们不断增强诚实守信的自觉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使人人视诚信为生命,使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与道德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当失信行为突破道德底线时,就应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对失信行为进行矫正,对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以持续的制度规范推动信用自觉。

失信惩戒机制虽好,还需进一步完善。首先,信用征集范围不统一。在一些地方,类似机动车交通违章、社区违建、路边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正逐步被纳入信用体系,而有的地方却还停留在欠债不还、不执行法院判决等层面上,导致征信标准不一。其次,信用信息还保存在“信息孤岛”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还没有互联共享。此外,各地惩戒措施落实力度不一,让失信者有恃无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实现这一目标,需将分散在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信息孤岛”加快连通,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给有需要的部门、企业开放信息端口,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完善信用体系顶层设计,织密织牢制度之网,让信用信息“长出牙齿”,用失信惩戒让更多人感受到信用的力量,营造全社会守信自觉的良好氛围。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胡劲松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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