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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支招:当您网购权益受侵时如何维权?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庆丰 发表时间:03-15 10:24

宣城新闻网讯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广大市民的一种普遍消费方式。今年的3.15年主题是“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建设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但在现阶段,消费者在网购中往往会碰到种种不诚信经营的问题。那么,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在近日召开的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工商质监部门为广大消费者支招:

如果消费者在网购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找店家协商退货或索赔事宜,如果店家拒绝退货或赔偿,可找网络平台投诉。二、如果网络平台仍然解决不了,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三、投诉时要提供网络交易相关电子证据:如固定商品承诺的网页、网络交易的订单记录、商品的运输记录。如果有与商家咨询聊天的记录,也要一并提供。四、遇到消费纠纷一定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这样既有利于资深维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此外,工商部门还提醒,网购时要注意货物的签收验货,不能盲目签收;要保留好相关电子证据和快递单据;还要增强消费理性,避免落入以低价为诱饵等消费陷阱。


[消费小贴士]何为“三包规定”?“三包”应注意哪些事项?

(1)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包”(包退、包修、包换)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3)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同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下条规定退货。

(5)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收取折旧费。

(6)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7)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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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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