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法治]假冒公务人员电话诈骗 获刑四年八个月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肖世敏 饶铭 发表时间:09-20 14:52


宣城新闻网讯 “骆先生,您好,我是合肥市公安局洗钱案件专案组的警官,我叫陈XX。经查,您的身份证被犯罪分子盗用……稍后,宁国市公安局民警会联系您。”2014年6月16日,宁国的骆先生相继接到自称公安机关和银监会工作人员的电话,一步步掉入了李某等诈骗分子设计的圈套。

2014年5、6月份,李某与肖某(已判决)、胡某(已判决)、贾某(在逃)商议,由肖某通过QQ网上联系购买了500条安徽籍被害人身份资料及付费改号服务器,并在网上购买了实施诈骗使用的手机和手机卡,以手机拨打“客户资料”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

同年6月16日,李某伙同肖某、胡某、贾某来到湖南省岳阳市一商品房内,四人分别以合肥市公安局洗钱案件专案组“陈警官”、宁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银监局“杨科长”以及专案组“丁组长”的身份,向宁国市村民骆某拨打电话,虚构犯罪分子盗用骆某身份办理银行卡洗钱,需要对骆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审核,要求骆某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汇入其指定的“安全账户”的事实,台词环环相扣,骆某信以为真,被骗得人民币14000元。后由胡某安排殷某(在逃)取走所有钱款。当日,四人故技重施,从宁国市许某处骗得人民币35000元,并以同样的方法取走钱款。李某从中分得赃款36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被网上追逃,于2016年12月15日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退赃款人民币40000元,已发还许某人民币10000元,发还骆某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伙同他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许某人民币25000元,退赔骆某人民币11000元。肖世敏 饶铭


2017安徽省网络安全宣传周

【责任编辑:柳生】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