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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治才能基业长青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 发表时间:09-25 17:26

作为共享出行平台,滴滴在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上出现的问题,不仅提醒其在自身价值理念、服务模式上需要深刻检视,也引发公众对近年来处于“风口”的共享经济模式的深刻反思。

共享经济遇到“拐点时刻”,不仅仅因为一家公司或者一家平台出现了问题,更是这种商业模式自身存在的缺陷和风险的集中暴露。加速拐点到来的,也不是偶发事件,而是《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其背后体现的是人们对于依法治理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种种新经济问题的期盼。

一些创新者往往会在不经意间“傲娇”起来,特别是当他们戳中消费需求“爆点”,在一轮轮融资中估值直线上升,在资本追捧下造就动辄数亿流量的平台后,觉得仿佛乾坤在握无所不能。固然,线上经营者凭着智慧与眼光,站上“互联网+”的风口,率先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拓新商业版图,为消费者创造了良好的消费体验,也为自身赢得口碑,戴上鲜亮的“新经济”光环。但这至多表明他们是商业上成功的“特立独行者”,却不能放任他们成为现实世界的“桀骜不驯者”。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的这一规定值得那些“好胜心盖过初心”的创新者仔细研读。无论线上商务还是线下商务,在法律划定的边界内都是平等的,谁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尽管这一常识并不复杂,但有的共享经济经营者侥幸地认为,“法律会对创新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共享出行平台存在着隐患“后门”,共享单车平台支撑不下去就带着用户押金跑路,至于“共享床铺”之类的奇葩“创新”可能包藏着不良引导。面对硬性监管要求,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自己的数据接入监管部门大数据平台,绝非一家共享经济平台。种种乱象显示,在有的共享经济领域“创新者”眼中,法律似乎不是用来遵守的,而是用来“绕开”的。这种思想要不得。

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平台经济模式,为供方与需方提供线上交易撮合场所,并由此收获用户、流量以及交易中介费等红利。由于线上用户海量化、交易前不见面等特征,共享出行、共享租房之类模式的最大风险就在于陌生人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在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敞口”下,如果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丧失对法律的敬畏,只追求用户和流量,放松对进入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审核,或拒绝将用户数据接入监管部门平台进行审核把关,某种程度上无异于“引狼入室”。

为此,《电子商务法》特别对平台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清晰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立法的过程,既是界定法律责任的过程,也是对守法意识的唤醒与强化的过程。如果说共享经济进入“拐点时刻”,那么这个拐点并非行业衰退的拐点,而是整个行业必须回归理性的拐点。创新固然允许试错,但更需要向着正确的方向调整变革。可以想见,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依然充满诸多可能。无论是共享出行、共享单车、共享汽车还是共享仓储、共享快递柜乃至共享办公场所、共享加工设备等等,都体现了对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未来,随着人工智能、万物互联等新技术的进步,还会有更多商品和服务领域成为共享经济的“新疆域”。对真正的创新者来说,每一步的商业拓展,都需要严格对照《电子商务法》以及其它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法规的要求,主动严守合法合规的关口。不要以为创新的背后隐藏着法律管不到的“暗道”,更不能为“踩着法律底线”而沾沾自喜。否则,做得再大也会在法治面前轰然坍塌。

始终敬畏法治,才会进入“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创新佳境,书写出基业长青的新经济商业传奇。(胡 旭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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