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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获刑!泾县法院集中宣判二起涉恶犯罪案件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肖钰娟 韩婷 发表时间:04-03 09:39

3月28日上午,泾县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二起涉恶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罚。

两起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涂某借故生非,分别与被告人沈某、沈某某三次持凶器恐吓、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参与被告人涂某持凶器恐吓他人一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沈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涂某借故生非,二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二罪,且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施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涂某与被告人沈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作用基本相同,无主从犯之分;被告人涂某与被告人沈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基本相同,无主从犯之分。被告人郑某某与周某等人系共同犯罪,郑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被告人涂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和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有犯罪前科及多次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沈某、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并对该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郑某某伤害其行为予以了谅解,故对被告人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邀集郑某某、赵某、王某某、崔某某、金某某、王某、黄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崔某某、金某某、王某、黄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崔某某均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某、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崔某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依法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及黄某某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泾县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圧态势,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建设美丽泾县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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