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烟花爆竹 共建美好家园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提升宣城市城市文明程度,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一、宣城市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期间)。
二、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宣城市区批发、零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在市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放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朋友们,燃放烟花爆竹虽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在城市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影响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而且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宣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安全与安宁,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诚恳地希望您及家人自觉遵守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春节期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移风易俗,践行绿色、环保、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