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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黄明琪 陈永仑 发表时间:12-22 09:42

宣城新闻网讯 12月18日上午,郎溪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俊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被告人李俊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俊利用其担任郎溪县水利局(原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水政水资源股负责人,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河道采砂、水源管理上给予关照,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9.1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1万元、烟酒价值人民币9.8075万元,共计人民币22.0075万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俊在担任郎溪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期间,日常监管工作缺失,对“隆盛源公司”非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未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也未将非法采砂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以刘某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以“隆盛源公司”等为依托,违反相关法律、政策,擅自大肆非法开采国家保护性砂石资源。2019年6月12日,“隆盛源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立案侦查。经测算,“隆盛源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超批准采砂11.1万余吨,超采砂量销售额1024.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李俊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分别系自首和坦白,其家属代为全部退赃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经审委会讨论,法庭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的实践与运用,慎重、细致地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说纪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该县纪委监委、县法宣办联合组织县直各单位分管领导、重点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共180余人现场旁听了该案庭审过程。庭审后,旁听人员还参加了郎溪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深化警示教育。(黄明琪 陈永仑)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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