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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毒品60余克 累犯跨省犯法获刑15年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张乐嘉 乔文君 发表时间:03-01 13:31

宣城新闻网讯 2019年2月27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蔡某某以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在江西省宜丰县汽车站门口从“狗憋”手中强行取得一包装有不明白色晶体的透明塑料包装袋。随后,蔡某某至一公园打开该包装袋,发现包装袋内装有 “甜粉”(一种化学成分不明的冲剂)和1只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小包装袋。晚上20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蔡某某携带该包装袋、冰壶,从江西省宜春市包车至安徽省泾县。在到达朋友王某某的住处后,二人在客厅共同吸食了少量甲基苯丙胺。7月25日凌晨5时许,泾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住处附近将蔡某某抓获,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扣押和现场封存。经泾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称量,被告人蔡某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重量为60.14克。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运输毒品60.1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方式从江西省宜春市非法运输毒品60.14克至安徽省泾县,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蔡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虽然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辩解,但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张乐嘉 乔文君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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