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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我市通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四起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 发表时间:02-18 17:06

宣城新闻网讯2月17日,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四起典型违法案件进行通报。

通报指出,当前,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6号通告》等各级决策部署,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力度,查处各类妨碍公务、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现选取四起案件通报如下:

一、宁国市刘某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案。刘某于2020年1月24日向其QQ好友胡某以及所在某QQ群内发送“由于安徽境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确诊达到225例,其中宣城市感染25例,宁国感染5例,广德市感染12例......请朋友们不要外出,不要串亲戚,否则追究刑事责任”的虚假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二、宁国市吴某一发布虚假信息案。2020年1月24日,吴某一在未前往武汉的情况下,使用微信账号编辑一条“早不发热,晚不发!是说去过武汉,还是不说呢......”的虚假信息,发送到某微信群。吴某一发布虚假信息之事实被公安机关查实,因违法行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一处以500元罚款。

三、宁国市吴某二阻碍执行职务案。2020年2月5日,宁国市港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辖区对返乡回宁人员金某采取居家隔离措施时,遭到其岳父吴某二的酒后阻挠,时间长达半个小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吴某二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四、绩溪县张某强行冲撞防疫卡点、辱骂志愿者案。2020年2月10日,绩溪县临溪镇张某驾驶电瓶车去购物,行至某村口防疫卡点时,卡点的志愿者依照统一规定要求林某出示“出入证”进行登记,张某拒不服从指令,在电瓶车没有任何减速的情况下,强行通过防疫卡口警戒带,并将警戒带冲断。20分钟后张某返回时,防疫卡点的志愿者将其电瓶车拦停,其情绪激动对志愿者进行无端辱骂。绩溪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通报指出,上述案件中,有的故意虚构虚假疫情信息通过网络传播,扰乱公共秩序;有的不顾他人利益和防控大局,拒不配合执行防疫工作举措。这些严重危害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一方面,各级各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做到执法从严、标准从重、速度从快,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另一方面,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群众依法有序恢复生产生活。对违法行为,在实现惩戒目的的同时,尽量降低对群众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劝阻和引导为主。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从而形成抗击疫情的合力,确保防控工作更加平稳有序推进。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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