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安徽或将倡导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4-29 10:51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28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幕,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根据修改稿,我省或将倡导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依法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周边的食品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

倡导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

根据修改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

全社会应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村等区域是“三无”食品重灾区,需要加强监管。修改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周边的食品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修改稿还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方面,修改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生产经营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

修改稿增加了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面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为了在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修改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

修改稿增加规定,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记者 汪乔)

【责任编辑:柳生】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