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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施行 “同级督政”带来更大威慑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6-01 15:37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5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 《条例》有关情况 。

近年来,随着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教育督导法治化建设,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势在必行。据新闻发布人,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总督学吴金辉介绍,《条例》从督学、督导事项和实施、督导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6章32条。

《条例》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过去教育督政一般只面向下级政府,很少实施同级督政,督政作用发挥受到制约和束缚。”吴金辉说,《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有效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 、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 ”

在教育督政频次上,《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从时间和频次上进一步强调和要求,便于及时发现市县政府在教育履职中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做好整改,切实履行好各项教育职责任务。

此外,《条例》更加聚焦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规定将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社会民众关注热点问题纳入督导。

在保障机制上,《条例》要求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督学的督导水平与专业能力,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从法律层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了解,2004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工作,18年来逐步形成了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教育督政“安徽模式”。

目前,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共设立1200多个督学责任区,聘任6600余名责任督学,实现了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通过挂牌督导,责任督学在一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升了督导工作的效能。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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