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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4-26 09:26

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典型案例,涉及排污许可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去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8个领域共12条,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旨在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排污许可管理方面,具体案例如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2022年11月16日,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公开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处罚2万元。

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公开。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六条的规定,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12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如安徽利丰面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2022年6月1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利丰面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检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处罚2万元。

2022年6月3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十条的规定,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应急管理方面,如安徽莫森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案。2022年11月9日,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莫森木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8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有关信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处罚10990.5元。

鉴于该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该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十二条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于2022年12月2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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