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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计征或在金融房地产业试点 税负将提高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4-28 23:34

一面是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争议不断,另一面则是专门针对房地产、金融行业等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改革的“综合税制”方向,已悄然在学界和征管部门之间形成共识。

4月26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透露,税收征管部门已经准备在金融、房地产从业者等高收入群体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税试点工作。而在此之前,高收入群体与普通工薪阶层一样,采用分类征税制度,即将收入分类申报,按各项分类收入标准征税。不过,这一消息并未得到税收征管机关的证实。

“综合税制”是税收征管机关的专业用语,意指将个人或征税对象的所有收入先行加总,然后按照一定的税率统一征税。这与学术界所称“全口径税制”的概念基本相同。按照综合税制的征收方式,高收入群体的缴税额度,恐将有所提升。

锁定高收入人群

“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日前,国税总局局长肖捷在回答网民提问时坦言。“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而在技术支持尚不能完全达到改革所需的条件下,我国个税改革是否只能停滞?针对此问题,多位受访的财税专家表示,当前个税改革应该抓重点工作,虽然工薪阶层是最直接的个税来源,但是在代扣代缴机制以外,个税应该做实重点领域征管力度。

“前几年我们提过全口径所得税制改革,对12万元收入的人要求自动申报,但是目前仍有很多漏税现象,下一步税务机关可能在房地产、金融等行业加强征管力度,如果这一项工作做好了,也是个税改革的一个进步。”杨志勇表示。

对于杨志勇所说的高收入人群,有一组数据可以佐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

从行业看,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1226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排第二位的是金融业(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为30513元。而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业,为8077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排名第二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6659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

对高收入人群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将成为个税改革一大突破。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制,让一部分高收入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合并计算其各类应税收入并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种具有开先河意义的举动,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

家庭征收尚不成熟

那么在全口径所得收入税制条件下,个税加入家庭因素的征收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

肖捷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

高培勇认为,本来意义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建立在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而非某一单项所得的基础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只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的第一个类别——工薪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类别,并没有进入调整视野。“而即便在工薪所得的范围内,除了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其他诸如税率结构、税率水平、纳税人身份界定、征税所得范围界定等一系列同纳税人工薪所得税负关系重大的因素,也未随之变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待规范的条件下,即便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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