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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年薪近千万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滥发高薪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4 23:03

   此次《指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规范高管薪酬的结构,来防止风险性决策,强化公司内控。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当的薪酬制度促使金融机构过度冒险被认为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薪酬监管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致行动。

  《指引》把延期支付作为薪酬管理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做出解读。

  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3倍

  据和讯财经统计,2011年四大险企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税前年薪100万元以上者共26人,董事会成员税前年薪60万元以上者共12人,其中年薪最高者达988.47万元。

  《指引》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薪酬水平,但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对高管人员薪酬过高的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指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规范高管薪酬的结构,来防止风险性决策,强化公司内控。

  “薪酬结构的核心在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的构成比例,基本薪酬占比过高,激励不足;绩效薪酬比重过大,又容易诱发经营冒险行为。”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国内外实践,《指引》统一将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参考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相关制度,结合保险业实际,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目标绩效薪酬不得低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对于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部分,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对于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指引》明确待相关部委出台政策后,保监会再根据政策制定保险业的实施细则。

  顺应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强化保险公司内控

  保监会这位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薪酬都由其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决定,监管机构很少过问。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当的薪酬制度促使金融机构过度冒险被认为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薪酬监管已成为包括欧美在内的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致行动。我国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分别从不同角度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

  保监会《指引》的发布,顺应了国内外金融机构监管的趋势,旨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实际的保险公司薪酬监管机制,引导公司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有效激励机制,使保险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和严谨规范的考核流程。同时强化风险和合规在薪酬中的影响,促进企业稳健经营,防止出现风险事件,改善行业形象。

  防止冒险决策,董事长总经理绩效薪酬50%以上延期支付

  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相关国际准则把延期支付作为薪酬管理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为此,《指引》规定:一是延期支付对象定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二是将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四是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按风险类别调整薪酬级别

  目前保监会已基本定型的分类监管指标包括: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内控风险、合规风险、资金运用风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七大类,各类指标构成、口径和标准比较明确,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此次出台的《指引》,把各公司绩效考核结果与风险指标“捆绑”在一起——随着风险指标的变化,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将有5%的上下浮动。

  保监会将主要从两方面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实施监管:一是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二是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具体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定期提交《薪酬管理报告》,对存在风险或问题的保险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现场检查、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开披露、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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