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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多项减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30 16:00

  为服务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7月24日省地税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意见》。

  “民生建设”项目可减免税

  《意见》中明确,省属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属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高新企业减按15%税率

  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省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保”企业享受减税经营

  省属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省属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属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免缴土地使用税。

  企业从事现代农业受鼓励

  省属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有:(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有:(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省属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重组兼并暂免土地增值税

  省属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省属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省属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的省属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省属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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