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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
来源:宣城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发表时间:05-19 16:32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1年4月28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法治宣城建设,有效解决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自觉性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地方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地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

二、提高政治站位,构建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工作格局

(二)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将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法治建设的工作大局,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构建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格局。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格局。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法定职责,强化执法、司法和普法工作。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三、发挥主体作用,落实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工作职责

(四)完善贯彻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市人民政府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通知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贯彻实施的责任单位和任务要求;具体负责实施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及时落实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确保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制定相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并依法报备。地方性法规对配套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五)制定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结果运用,强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自觉履职意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六)依法落实监察职责。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七)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地方性法规是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念,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以弥补上位法及司法解释的不足。审判机关应当注重研究解决审判过程中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衔接,对在审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大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监督力度

(八)实行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听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情况的报告。

(九)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和指导,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可以结合专题询问等一并开展。

(十)建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市、县(市、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由常委会负责同志领衔跟踪督办。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一些长期未得到解决的突出问题,应当持续跟踪监督检查,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五、深入学习宣传,营造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良好氛围

(十一)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宣传考核内容,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十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学习、培训内容。

(十三)丰富普法宣传载体。充分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监察过程开展普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有效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其他有关纪念日宣传地方性法规。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媒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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