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由该院依法受理的宣州区首例高空抛物案日前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其居住的位于宣城市区某小区某幢19层的家中,将未饮用完的半瓶矿泉水抛出窗外,砸中楼下宣城某石油公司加油加气站遮阳棚,造成遮阳棚部分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被告人王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张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