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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因疫情经营不善,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7-22 16:42

近日,潜江市潜江法院民二庭成功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与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伍某于2021年4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伍某用于商业经营,每年租金46万元,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其中第一年租金于合同签订时已给付,直至合同履行至2022年4月,原告王某多次要求被告伍某给付第二年租金,伍某均未缴纳租金,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潜江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伍某立即给付第二年租金及逾期给付利息。

通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伍某租赁该商铺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亏损严重,伍某于2022年5月开始停业并与原告王某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伍某认为,在5月份时已经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并且告知王某已经撤店,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愿意负担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王某则认为,虽然收到了伍某的退租申请,但伍某没有及时交还钥匙,也未办理商铺移交手续,所以双方的合同至今仍在履行,伍某突然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会造成自己巨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一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考虑到疫情确实对伍某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及商铺利用价值最大化等多角度出发,耐心释法说理,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伍某支付给王某租金和经济损失共计19.5万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至此该纠纷当庭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合同的成功订立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因此,在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解除。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房屋前应当充分考量自身需求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出租人就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在合理范围内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双方产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承租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应尽快与出租人就提前退租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及时通过第三方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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