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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恩施州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7-25 17:10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6日,利川市向某邀约罗某于次日共同免费乘坐彭某所有的汽车前往外省务工。次日,彭某驾车载其妻陈某、向某和罗某一同从利川市出发,因路途遥远,为了缓解彭某驾驶疲劳,具有驾驶资质的罗某中途两次帮忙彭某驾驶。3月18日,罗某驾驶该车不慎撞上高速公路标志牌立柱,造成向某、陈某受伤以及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全部责任,向某、陈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向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罗某和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酌定罗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律师说“典”】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所称“搭便车”“顺风车”,是指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既弘扬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又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既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合理的信赖关系,又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区分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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