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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陪护院内受伤 院方也有责任
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发表时间:11-02 18:43

案例回顾

2021年10月15日,患者赵某因下肢偏瘫在某医院内科住院治疗,其妻子张某作为陪护人员住院陪同。10月20日晚22时10分左右,张某洗完衣服在阳台上晾晒衣物时不慎滑倒,膝关节剧烈疼痛,同病房的陪护听到张某的求救声后,立即呼叫病房医生护士,医生检查后发现膝关节有明显的肿胀,按压膝部疼痛加剧,随后请骨科专家会诊后转入该科治疗,经过检查,张某右髌骨骨折,2021年10月25日,医院为张某进行右侧髌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1年12月6日,张某康复后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28000元。2021年12月8日,张某诉至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28000元。

争议焦点

张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医院阳台没有灯光,光线昏暗,地面有许多杂物,医院存在管理疏漏才导致自己摔伤,应由院方负全部责任。院方认为,病区阳台贴有防滑提示牌,杂物都属于病人私人物品,应按照医院病房管理办法合理放置,病房清洁卫生,医院保洁定时打扫,不存在管理疏漏。张某深夜洗衣晾晒,该时间段属于休息时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昏暗环境的安全度有基本的辨识能力,对张某的损伤,院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经营时,应为患者或陪同人员提供安全的就诊环境,对病房阳台堆放的杂物可能影响病人或陪护人员通行的物品,应当做到及时清理、确保安全。

医院阳台贴有防滑提示牌,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提示安全保障之义务,但公共场所不仅包括设立提示牌避免滑倒摔伤的危险预防义务,亦应包括采取其他措施,考虑到公共场所在时间管理上必然存在差别,可适当减轻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做出责任认定,医院承担20%责任。张某自行承担80%责任。

启示建议

患者入院就诊,陪护人员或探访住院患者的家属在医院不小心滑倒摔伤等类似案件屡屡发生,给医院敲了警钟。医院作为对外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病房住院病人较多,病情重,病人在选择陪护家属时应尽量选择身体状况较好的陪护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陪护,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建议医院在提高医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在可能出现安全隐患风险的薄弱点张贴安全风险警示语和加强巡视,及时处置隐患,提醒院内医护及病患等人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化解安全隐患导致的民事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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