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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庙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改变耕地用途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
来源: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1-12 17:24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耕地保护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为此国家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严格规定土地用途,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近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太子庙法庭以保护耕地为己任,对改变耕地用途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基本案情

2016年开始,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同湾村民李某某发生相邻房屋土地纠纷。2018年6月,被告在自己房屋前临近原告家房屋约0.7米外修建长约26米、高约1.1米的围墙,原告以该围墙属于违章建筑为由,多次向太子镇城管部门举报。2018年7月18日,太子镇城管部门为了协调矛盾,派城管队员将被告家的围墙从上至下拆除了约0.3米,保留0.8米高,并进行粉刷。同年9月21日,原告私自雇请挖机将被告家的剩余围墙全部拆除。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拆除围墙的价值为人民币7020元。

2018年10月16日,原告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12月17日,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指控原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案发后,原告的亲属与被告达成谅解,法院对原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就被告建造的围墙是否侵占其承包经营土地面积问题向铁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2月21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鑫森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作出调查报告,结论为:被告建造的围墙侵占原告承包经营土地地块1号面积为18.26平方米,地块2号面积为29.45平方米,合计为47.47平方米。

于是,原告向铁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实际上双方所诉争的土地涉及到农村承包责任田,性质为农用地,属于法律严格限制改变土地用途的范畴,至今其耕地性质仍然没有改变。

然而自2016年以来,该涉案土地未经批准被擅自填埋土渣修造建筑物,其中被告占用农用地用以建筑围墙,而原告却要将之留作排水、通道等用途,并没有耕种农作物,双方均已经改变了耕地性质,原、被告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的主张,本质上应当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理问题,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权力,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原告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方未经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用于承包的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包括占有、收益)分离的制度,由此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随意改变其农业用途从事非农建设,未经许可,任何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和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相关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但不是土地“非农化”的“护身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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