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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坠落砸坏了车 谁来担责?
来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1-16 15:35

楼上住户窗户玻璃坠落,划损了楼下停放的汽车,该找谁来赔偿?近日,正阳法院对这宗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即房主张某赔偿原告艾某财产损失26000元,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责任。

案情回顾:

艾某与张某均系正阳县某小区业主,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公司。艾某已入住该小区,张某虽然办理了房产证,但未装修入住。2022年6月29日下午,艾某的小型轿车停放在某小区院内停车位时,因大风天气,被告张某房屋窗户脱落砸损原告所有的小型轿车,为维修车辆,原告艾某花费修车费26000元。后两被告为责任主体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诉至正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房屋窗户破损坠落砸损原告所有的汽车,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损失2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某公司的责任问题,某公司系小区的物业公司,其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对小区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本案中被告张某房屋窗户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并无维护和管理义务,也无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区内共有部分,属业主共有,原告车辆停放在停车位时因被告张某房屋窗户破损脱落砸损,与车位是否备案无关,原告无法预测到被告房屋窗户破损坠落,因此,原告没有该项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房主张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000元。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李亮   真阳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问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面对的挑战。民事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物件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脱落致他人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且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不动产或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述损害系不动产或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被侵权人仍可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张赔偿,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维护、管理。本案中,被告张某房屋窗户属张某所有、管理、使用,张某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张某,据此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厘清了高空坠物涉及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对于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具有警示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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