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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封的路不封 道路管理者有责任吗?
来源:达拉特旗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1-29 17:18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因道路缺陷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谁是赔偿主体?近期,达拉特旗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云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过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顷地分离立交桥中海石油加油站南380米处,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后起火燃烧,造成云某当场死亡,王某及所乘车人王某二、云某所驾车乘车人郭某、娜某、娜某二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后死者云某的妻子郭某及其两个女儿将王某及事发公路管理者某过境公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诉至达拉特旗法院,请求赔偿死者云某的死亡赔偿金及郭某的伤残赔偿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过境公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路管理者,首先未经批准不得在封闭道路擅自开设道口,如需开设道口应当设置提示牌或警示标识。该公司未能提供该路口属于设计时就存在的相关证据,在庭审笔录中承认该路口为临时分流车辆路口,没有设置提示牌及分流标志,也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及报备,作为公路管理者,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该路口进行封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酌情认定此次事故中死者云某承担45%责任,被告王某承担40%责任,被告某过境公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王某所驾驶车辆的承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不完全依据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划分责任比例,应当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责任认定。本案涉及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及道路管理者在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认定不妥,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事故发生的认定,没有对道路管理者在事故发生中的公路责任进行考量。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某过境公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时分流车辆路口,没有设置提示牌及分流标志,也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及报备,作为公路管理者,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该路口进行封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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