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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需谨慎 交易有风险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3-09 14:55

口头约定不兑现也算违约?直到木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劝说无果欲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才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履行了交付义务。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刘某某是一名种植人参的农民,通过郭某某与纪某相识,2019年秋天郭某某与纪某称正在协商承包木兰县某乡一块林地,刘某某当时因缺少资金,郭某某与纪某因知道刘某某有一辆白色奥迪,便说可以用该车辆抵承包费10万元,双方协商:如果郭某某与纪某不能提供林地,车辆就返还给刘某某。2019年10月份,郭某某与纪某一起到吉林省某县将刘某某的奥迪车辆开到木兰县使用,因郭某某与纪某没有承包到林地,刘某某的车辆并没有作为承包费抵用,该车辆一直由被某占有使用,刘某某向其索要却被推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口头与郭某某、纪某以车辆抵顶林地承包费协议,由纪某返还车辆等诉求。经过本院审理,判决纪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刘某某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台等三项判决,但郭某某与纪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刘某某因郭某某与纪某不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木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刘某某、纪某抵押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某声称自己为实现承包土地也付出很多辛苦,所以一直拒绝提供车辆下落,迟迟不肯交付车辆。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纪某沟通,向其说明一审、二审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需要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其如果执意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在多次劝说无果后,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单位领导及家属,希望其配合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同时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义务,将立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法律的威慑和领导、家属的劝说下,最终促成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交付车辆及相关手续。2023年2月17日被执行人纪某在我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奥迪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至此,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诚信和信任,我们与其他人发生买卖合同的时候,选择了口头交易,而不签署书面合同,而此类的交易发生纠纷后,因其难以界定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后续会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甚至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导致权利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以后的交易中,双方当事人要签订好书面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这样,才能够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一定要记住交易有风险,口头约定需谨慎。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虽然固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内容往往在标的、数量、价款等方面约定简单、模糊,容易引发纠纷。合同当事人进行民商事活动需要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少采用或者不采用口头形式,若因实际需要口头订立合同,可以在紧急情况完毕后,通过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及时保存证据,合同内容尽可能详细、完备,才会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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