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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能否追回?
来源:恩施市法院发布 作者: 发表时间:03-13 15:1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驻市综治中心巡回审判庭就一起涉及婚外情的赠与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依法支持了妻子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许某与本案另一被告刘某在打牌时相识后开始交往,经常一同就餐、到宾馆开房同居,被告许某以微信方式给被告刘某转款共计77780元,用于其生活消费、购买衣物等。其中被告刘某称有20040元系双方共同用于餐饮、游乐及开房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婚外情第三者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情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被告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被告刘某赠与款项,该款项属于原告与被告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许某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原告的追认,故被告许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某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的共同开支20040元,被告刘某应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返还现金67760元。

法官说法: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分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者返还。

合法的夫妻关系更应受到道德的约束,《民法典》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除了给配偶情感带来巨大伤害外,也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婚外情“第三者”明知他人已有家室,还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均应予以谴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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