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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湘西中级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4-03 17:14

3月27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李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十万元以及矿产资源损失赔偿人民币三十二万七千零二十元上缴国库,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在当地发布致歉信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李某在未办理矿石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下略村四组地名为“冲田湾”的自留地荒山开采矿石加工成砂石。该砂石部分用于自用,另一部分李某以四十元或五十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向毛沟镇村民出售,先后共售出二千多方砂石,非法获利十万余元。2021 年3月3日,保靖县自然资源局向李某发出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停止采矿。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评估,李某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量7267.10 立方米,采出矿产资源价值合计人民币3270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对采矿地实施复垦复绿,积极恢复生态,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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