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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
来源:保靖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4-25 12:32

法谚云

“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近日,保靖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以时效制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31日,梁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胡某、黄某作担保。因梁某未及时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2018年2月5日,法院判决梁某偿还本息10万余元,担保人胡某、黄某等连带偿还。谁知梁某还未还清贷款,便在当年4月8日去世。人死债还在,6月4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与胡某等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胡某分期偿还,黄某等人连带偿还。2022年10月14日,因胡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银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受理后对胡某等人账户予以冻结。黄某不服,以本案已过执行时效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银行与胡某、黄某等担保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胡某某的最后履行期限是2019年2月28日,故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从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银行于2022年10月1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黄某提出的执行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所谓“执行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执行时效,意在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便于法院及时掌握义务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权利人在收到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启动异议程序,导致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胜诉判决成一纸空文。

近几年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因贷款人逾期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逐渐增长,为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法官在此建议金融企业应当提高权利的行使意识和诉讼证据收集意识,建立到期债权台账,及时行使到期债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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