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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拘留!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6-29 14:35

近日,仁寿法院依法对

一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

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

当事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符某、刘某、范某三人与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在出租方依约履行出租义务后,承租方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归还建筑设备,该租赁站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时,符某表示其所承租的设备被盗,不知所踪,刘某亦表示不知道设备的去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二审中,符某提供新证据显示该批建筑设备被刘某偷运走,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认设备在刘某处。

法院认为

刘某在一审庭审中当庭作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经法定程序后,决定对刘某拘留十五日。

法官释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及制裁措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刘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引以为戒,切勿作虚假陈述混淆视听,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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