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多形式推动“以案释法”工作有效开展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 发表时间:08-07 16:58

警察刚走,又破门对女友拳打脚踢,摔砸手机家具、赖在家中不走……在同居关系中,一方受到另一方暴力行为时,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梅山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泉州晚报记者 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 王琳 林国桢

男友多次施暴 霸占女友房产

2014年,小花(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小强(化名),两人于小花出租房内同居生活。因感情基础不深,双方常因琐事吵架,且在相处过程中,小花逐渐发现小强有赌博、出轨等行为。

2022年4月25日,小花下班回家后发现小强将另一名女性带回家中。三言两语间,恼羞成怒的小强对小花实施了暴力殴打,并威胁要“杀死”她,这是她第一次到辖区派出所报警。同年6月、8月,小强两次将她反锁在出租房门外,不让其进门。11月14日晚,已经提出分手的小花拒绝让他进屋,他便使劲敲门、砸门,她再次报警。小强被警察劝离,但警察离开后,他又返回她的住所,强行进入其房间对她实施暴力殴打,致使她颈椎、肩膀、锁骨、腰部及四肢多处受伤,无法正常抬头,手机也被摔坏。在小花使用邻居手机报警后,警方再次赶到现场。之后,小强竟搬入小花套房中,阻挠她回家居住,强行锁门霸占其房产,并威胁要实施暴力。

今年5月19日,小花带着一身伤来到梅山法庭,称小强的行为已经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她每天都活在不安与恐惧之中,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拟制家庭成员 可申请保护令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花与小强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可以被认定为拟制家庭成员。同居期间,小强对小花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小花提出分手至今,小强仍强行居住在她的住所,并有持续骚扰她的事实与倾向,小花有遭受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CFP 供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禁止小强对小花实施威胁、殴打、谩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小强骚扰、跟踪、接触小花;责令小强迁出小花的住所。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是拟制家庭成员,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应是温暖的港湾,家庭关系不是暴力行为的“免死金牌”,家暴不可取,如遇家庭暴力,切忌不要一味忍让,而是应该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