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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就能获得公租房名额,真有这种好事?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10-20 15:58

“几千元就能获得一套房?”如此拙劣的套路,竟有90余人轻易相信,选择花钱“走捷径”,结果是血汗钱白白打了水漂。

日前,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被告人金某在咸宁温泉某公租房小区租住期间结识管理公租房绿化工程的管理人员杨某和被害人吴某。后金某在某次饭局中与吴某吹嘘“我与杨总吃过几次饭,找他应该能够弄到公租房”,让吴某误认为其有关系、有能力很快能办理出公租房。

此时金某正值无业期间,了解到很多人有办理公租房的需求,遂产生当“中介”赚钱的念头。金某根据其自已办理公租房的情况向吴某谎称自己在公租房分配单位上班,能以每套房4000元至7000元的价格代办公租房,且无任何条件限制。

金某在第一次收取吴某的钱款后只是简单电话向相关机构询问办理公租房的手续及流程,在得知很麻烦的情况下便放弃办理公租房从中赚点钱的念头,而转变为通过“办理公租房”直接诈骗的想法。

依法判决

与此同时,金某的“能力”经口口相传,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有93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向金某交钱,或者高价向中间人交钱,累计124万余元,金某直接或者间接从被害人缴纳的钱款中累计收到76万余元。其中,有被害人受骗最高达5万余元。

期间,金某通过向被害人发送公租房正规摇号时去现场拍的照片、互联网上搜索到的虚假办公照片、制作假钥匙等手段拖延时间,骗来的钱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被害人的退款。截至案发,金某共还款26万余元。

咸安区检察院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寄语

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费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公租房的办理程序国家也有明确规定,相关信息公开透明,不可能通过非正式渠道办理。广大市民要理性判断,端正价值取向,勿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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