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法定监护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能撤销监护人资格吗?
来源:黄冈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12-21 16:41

近日,黄冈市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判决撤销孩子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这是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罗田法院审结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姚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多次对女儿小萍(化名)实施侵害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小萍母亲周某智力偏低,属精神残疾二级,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当前,小萍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代为监护。故小萍所在村民委员会向罗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姚某对小萍的监护资格,指定由其担任小萍的监护人。罗田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审理

罗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小萍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小萍父亲姚某的监护资格并要求法院指定其担任小萍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监护权撤销后,姚某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罗田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赋予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监护人身份,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示范样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