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公司被注销了,拖欠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仙桃市司法局、仙桃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2-06 15:29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张某经营的湖北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多次向湖北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购买机械设备。环保公司支付部分设备款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5万余元。

2022年9月,张某将环保公司注销。机械公司因催要货款无果,遂将环保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组织调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沙湖法庭法官助理陈帅第一时间联系张某,但张某却表示,公司已经注销,其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虽然注销了,但不代表债务也随之‘一笔勾销’,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陈帅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张某沟通协调,从情、理、法等方面对其进行引导,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视频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5万余元货款,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后,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如仍尚欠债务,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为当事人。故在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为当事人。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机械公司交货后,环保公司出具欠条确认还款义务,却至今未付余款,已构成违约。现机械公司诉请张某支付货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