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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仅共同生活一个月 离婚时彩礼怎么处理
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3-18 16:48

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夫妻离婚后彩礼纠纷案,这是该法院依法适用“彩礼新规”办结的首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曾某(男)与张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为与对方顺利结婚,曾某及其父母给付张某某现金3.52万元,并为张某某购买价值2.55万元的金首饰和价值3000元的手表。

2021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返还曾某彩礼6万元。张某某于2021年6月返还1.5万元后,余款一直拖着。曾某多次催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返还余款4.5万元和其他支出1万元,合计5.5万元。

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与双方沟通并多次调查核实,了解到曾某家家庭收入较低,二人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张某某婚后常年离家外出。

法庭审理

庭审中,围绕“应返还的彩礼数额”,双方展开了争辩。

曾某认为,其为张某某购买生日礼物、节日转账、请吃饭以及其亲属给张某某“见面礼”等开支,价值1万元,也应当算作彩礼。张某某则称,上述情形均是曾某及其亲属平常自愿出的钱,不属于结婚彩礼。

承办法官依据“彩礼新规”,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曾某家庭经济情况、曾某及亲属为张某某开支的情形和数额等情况释法析理,最终,曾某主动放弃了不符合彩礼新规的1万元诉请,双方在法庭支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当庭通过微信转账向曾某退还彩礼款1万元,并达成后续分期还款计划。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哪些钱属于彩礼?

2月1日施行的“彩礼新规”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办案法官介绍,能够要求退还的款项必须是彩礼。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但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办案法官介绍,案涉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曾某所给付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了曾某较重的家庭负担,张某某应当依法返还。但曾某为张某某购买生日礼物、节日转账等属于在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请吃饭等属于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亲属给张某某“见面礼”等属于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可不予返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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