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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班未消费课程只转不退?法院:不存在!
来源:荆州市司法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3-26 16:29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小赵通过网络结识了经营舞蹈工作室的李某,并向李某转账2000余元报名了舞蹈课程年卡,后又将朋友小张也介绍到李某的舞蹈室。小张也交纳3000余元办理了年次卡。

但在参加了半年的舞蹈课程后,由于工作原因,小赵的时间安排难以跟上舞蹈课程,于是找到李某协商退款。

李某称,“根据本地的行业惯例,一旦办理了年卡,就不能退卡,只能将剩余的课程转让给他人。”

与此同时,李某在未预先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对小张的舞蹈课程时间进行了调整。小张向李某提出质疑,李某却告知其《报名协议》中约定“舞蹈工作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课程安排”。

由于对变更后的课程安排和带课教练不满意,小张也提出了退课的要求,李某仍旧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退款。协商未果后,2024年1月,小赵与小张分别将李某诉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小赵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双方之间以舞蹈培训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小赵无法继续上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应当予以解除,李某理应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用。综合考虑健身房针对私教课程的开发、推广、运营必然产生一定的成本支出以及顾客小赵单方面放弃服务,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退还小赵未消费课程费用的80%。

而对于小张而言,虽然《报名协议》中载有不允许退课的条款,但该条款系健身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充分协商,属于加重消费者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无效。小张作为消费者,对于不满意的课程更改有权拒绝,李某更改课程安排并拒绝退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全额退还小张未消费的课程费用。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选择培训课程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时间和精力,切勿冲动消费,尤其在办理年卡或支付大额课程费用时,应当谨慎考虑风险和自身经济能力。

消费者报名培训课程,应当要求商家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签订协议前,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对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模糊空白条款等等,要及时向商家提出,要求修改或进行补充说明。

消费者在支付课程费用的同时,注意妥善保留转款凭证,及时向商家索要转款收据或发票,在双方产生争议时,保持冷静、理智,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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