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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汪潮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8-01 00:52

 

一、宣城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宣城市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
(七)提出并参与制定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并协助监测部门做好监测工作。
(九)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
(十)负责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费减缴、缓缴、免缴和环保补助及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意见,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电、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二)负责对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实施稽查。
(十三)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指导各县(市、区)的环境监察工作。
(十四)承担并完成市环保局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支队长职责
支队长主持支队的全面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上级决议和领导指示在支队的贯彻执行,保证上级赋予的任务在支队的落实。
2、负责支队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
3、组织制定支队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做好支队全体人员的业务分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对环境监察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
5、负责调度副支队长分管的工作情况。
6、负责对支队的重要行政业务工作作出决策,对干部的使用、任免、奖罚、晋级、职称评聘等提出建议。
7、负责组织召开支队会议,负责组织、领导支队全体人员完成上级指示和支队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8、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环境监察工作。

三、宣城市环境监察支队无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四、科长有关情况
姓名:汪潮,职务:支队长,出生年月:1956年2月。

五、联系电话:0563—301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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