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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1-08 14:31

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

经市发改委、市人行、市民政局、市文明市建设办、市法院、 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宣城海关(检验检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旅发委、宣城银监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网宣办等单位同意,现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皖信用办〔2018〕19 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 办”)会同市民政局,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牵  头协调推进全市慈善捐赠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 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部门职责和《合作备忘录》约 定内容,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推进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各县市区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慈善捐赠领域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二、共享相关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认定、记录和归集慈善捐赠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并确保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不属 于任何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汇总后定期交换至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市信用平台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同时将慈善捐赠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 单与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交叉比对, 如守信联合激励主体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 单,应将其反馈给守信联合激励名单认定部门,并建议从名单中 移出。市信用平台定期将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推送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和有关信息依法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信用宣城”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等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联合奖惩

各有关单位根据《合作备忘录》明确的联合奖惩措施和程序, 依法依规分别对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加大联合奖惩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披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市民政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联合激励实施情况以联合奖惩反馈表(附件 2)形式反馈市信用办、市民政局(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通过该系统反馈)。同时将反馈表(附件 2)发送至“信用宣城”网站“联合奖惩”—“办理结果”栏目。

四、加强动态管理

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动态监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守 法诚信情况,发现联合激励对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 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存在慈善捐赠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不当 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通过各级信用 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反馈认定部门。一经核实,依法依规立即取消 其守信联合激励的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对其实施守信联 合激励措施。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 再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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