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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拟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新政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7-05 08:52

为增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推进长三角地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培训项目、培训程序、费用结算方式等进行明确。8月3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建立资源库

开展异地职业技能培训

《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建立适合退役军人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库,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同时,通过共享共用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构建高质量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体系。

一方面,充分利用长三角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互认机制,形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地和常住地两地适用、优势互补的培训机构资源库。开展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为三省一市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黄页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培训项目方面,应聚焦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坚持市场导向,体现长三角产业发展特色,推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力资源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项目应具备完善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能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特点需求,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竞争能力,切实增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社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培训项目能集中开设培训班,组织课题实践,灵活培训形式,合理课时设置,严格考勤管理,培训质量较好。退役士兵通过培训,能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有固定的就业推荐机制,有良好的就业前景及明确的创业扶持渠道。

退役士兵培训结束

可申领补助资金

按照目前的考虑,今后,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参训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训两种方式。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根据个人意愿,在三省一市发布的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选择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参训。

此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技能提升和就业工作需要,确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定向开设技能培训班次。培训学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以示范班等形式组织开展。统一组织的培训班次,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培训机构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培训项目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费用方面,异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培训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食宿)。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依据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自理。

参加长三角异地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可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在安置地所在省规定标准内据实核报。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任海怡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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