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致全市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8-02 17:18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为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重大安全隐患,防范起火燃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餐饮经营者、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目前,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已纳入国家燃气安全“百日行动”重点任务。

敬请使用燃气(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2022年8月20日前完成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要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的燃气类别应与用气场所供应的燃气一致。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位置: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米以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米以内。)同时,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正确处置燃气泄漏报警信息,不得关闭、破坏相关设备、设施。

自2022年8月21日起,城管执法部门将对市区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和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于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告知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徐健】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