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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11 19:50

 

宣城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职业人员、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涉及中介管理活动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为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独立会计、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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